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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章

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两校联合研究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5-01-06 点击量:

第一条:为促进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两校联合研究工作,特设立重点实验室两校联合研究基金。

第二条:两校联合研究基金是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基金,资助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进行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互访合作研究。两校联合研究基金经费由重点实验室筹集。

第三条:两校联合研究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政策,由重点实验室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两校联合研究基金每年受理两次。

第五条: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三)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四)需有对方学校教授作为合作研究的联系教授;

(五)具有去对方学校做研究工作的精力和时间。

第六条:申请者须根据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两校联合研究基金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申请书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所有的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批,在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实验室委托所在学院的教授委员会或相关权威组织审批,学术委员会主任确认批准。

第七条:两校联合研究基金的额度是3万元/人,研究期限为2-3年,鼓励团队申请。费用使用包括:到对方学校的住宿费和路费、实验用品、特种试剂购买等; 实验室承诺免收仪器使用费。

第八条:两校联合研究基金应该完成以下考核指标:

(1)两校合作申请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基金或青年基金或两校共同署名的SCI收录英文论文(2篇以上)或英文学术著作(1部以上)。

(2)培养1名硕士生以上研究生或两校共同署名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所有成果的单位名称均必须标注“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两校联合研究基金费用的使用采用实报实销。主要包括与科研有关的费用,试剂消耗品、到对方学校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学术会议、SCI论文版面费、论文邮寄费等。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依投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应及时向重点实验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十二条:两校联合研究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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